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

时间: 2024-12-01 20:04:50 |   作者: 标杆工程

  为适应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逐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格要求、股比限制、营业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逐步扩大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允许超出49%。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5.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1.主要利用境外木材资源的单条生产线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2. 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电力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60吨级及以下液力物理运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沥青混凝土搅拌与摊铺设备和高空作业机械、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联的内容,取消对外商投资15吨级以下(不含15吨)液压挖掘机、3吨级以下(不含3吨)轮式装载机制造的限制

  3.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发动机和底盘电子控制管理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车载电子技术(汽车信息系统和导航系统),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限于合资),电子控制管理系统的输入(传感器和采样系统)输出(执行器)部件,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限于合资),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限于合资、合作)、电控式空气弹簧,电子控制式悬挂系统,电子气门系统装置,电子组合仪表,ABS/TCS/ESP系统,电路制动系统(BBW),变速器电控单元(TCU),轮胎气压监测系统(TPMS),车载故障诊断仪(OBD),发动机防盗系统,自动避撞系统,汽车、摩托车型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联的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制造与研发

  6.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限于合资、合作):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牵引传动系统、控制管理系统、制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信息化建设中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与研发;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轨道交通运输通信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与研发、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铁路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联的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

  18.豪华邮轮及深水(3000米以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

  第四十八条: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能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它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对控股另一家企业,则视为同一家外商。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联的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排量≤250ml)生产

  6.输变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非晶态合金变压器、500千伏及以上高压开关用操作机构、灭弧装置、大型盆式绝缘子(1000千伏、50千安以上),500千伏及以上变压器用出线千伏,直流所有规格)、调压开关(交流500、750、1000千伏有载、无载调压开关),直流输电用干式平波电抗器,±800千伏直流输电用换流阀(水冷设备、直流场设备),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器触头材料及无Pb、Cd的焊料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联的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器触头材料及无Pb、Cd的焊料制造

  2.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烟草、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一样的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联的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植物油、食糖、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粮食、棉花的零售、配送,取消门店数量限制

  (二)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